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9 浏览统计:1209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高层、超高层楼房比比皆是,高空抛物或是坠物事件频发。如“2001年济南菜板案“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2006年深圳玻璃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高空抛掷或坠落物导致的安全事故已经成为最主要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之一,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1021日,专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高空抛物或是坠物案件审判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引,同时希望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做好预防和惩戒工作,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

但往往事与愿违,缺乏道德观念或是社会公德的人仍然存在。今年511日晚9时许,深圳市南山区,两瓶洗发水从高楼落下,砸中一名6个月大的女婴,致其头骨骨折。女婴才6个月,还没有感觉到世界的美好和善意,就要承受巨大的疼痛,不免让人揪心难过。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女婴父母应采取何种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和女婴的权利呢?笔者浅析如下,希望对有此类经历或是关注此类案件的读者有所启示或帮助。

警方通过排查并取证,找到加害人的,加害人有可能涉嫌以下刑事犯罪

1.【故意杀人罪】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死亡或是有致人死亡的具体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致人重伤的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终两瓶洗发水被高空抛下的行为,法院会查清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作为受害人家属,女婴父母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警方通过排查并取证,若最终未能找到实际加害人,受害人家属可以一般侵权案件向法院起诉,要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假如该案最终未能找到实际加害人,女婴父母可以将该栋楼所有的建筑物使用人起诉,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加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应根据法院的判决给予补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草案通过后,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害在民事救济方面将有显著变化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提请2020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如无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在今年两会通过。草案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上述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将不再适用,该案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民法典(草案)》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显著变化的地方主要有:

1.草案要求有关机关应就该类事件依法及时调查,该要求明确了有关机关的责任,有利于提高有关机关的办事效率、有利于责任人的快速查清,从本质上解决侵权行为的承担问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

2.除要求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外,还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监管义务,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高空抛物的行为。

草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笔者仅从刑事责任和一般侵权的角度对六个月女婴遭受高空抛物行为所受侵害进行分析,最终案件如何定性还要看警方排查取证后的情况并经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

笔者希望该案能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人人都应争做严以律己、遵守社会公德的文明人,避免成为下一个高空抛物或是坠物的行为人,同时也应该建立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在高层、超高层等建筑物下逗留,避免成为下一个高空抛物或是坠物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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