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9 浏览统计:1192

笔者最近遇到一起案件,借款约定两年后还,目前还未到期。但借款人现在已经因另一起借款纠纷被执行了。那么出借人能否主张债权提前到期起诉借款人?

现实中,很多出借人明知借款可能或者已经出现风险,由于借款未到期或是碍于情面不好提前收回,面对这种潜在危机往往表现出束手无策,从而错过了追偿的最佳时机,很多案件在起诉时借款人的情况已病入膏肓,最终难以收回借款。

我国《合同法》同时采纳吸收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及时管控不良信用行为,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避免和降低合同履行风险,促使对方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履行。但在民间借贷中却很少应用,究其原因,与民间借贷是否适用不安抗辩权存在争议以及对于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在选择适用上的无所适从不无关系。

01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得出结论: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义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为双务合同的当事人,而且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2.后履行义务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或者丧失,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存在可能不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02 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者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救济制度。

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

1.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

2.明示违约或者默示违约均构成预期违约。明示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对方当事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债务。

明示预期违约适用的条件是:

有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作出毁约表示;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默示预期违约适用的条件是:

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有确凿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03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适用上的区别

1.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互负义务的双务合同。预期违约则没有此规定。

2.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主体必须为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而预期违约则适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

3.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选择提起自治程序,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将中止履行,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程序,即在合理期限内对方当事人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预期违约则一般采取诉讼手段,行使解除权。

4.不安抗辩权不要求违约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预期违约的违约人一般存在主观过错。

5.不安抗辩权人以中止履行义务向对方表达不安主张以期达到降低或者消除风险的目的。预期违约则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6.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安抗辩权可以产生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为解除合同。

04 民间借贷是否适用不安抗辩权

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中借条欠条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合意达成后,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也收到借款,出借人义务履行完毕,只享有收回借款的权利而没有义务,所以,民间借贷的合同性质是单务合同。不安抗辩权不适用于单务合同,故不安抗辩权不适用于民间借贷。

经过笔者检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由项下案件出借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多为借款人逾期违约。其中在胜诉判决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利息,法院认定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

2.出借人对借款人享有其他已到期债务未得清偿;

3.借款人出庭应诉明确表示拒绝或无能力偿还该借款或者否认借款;

4.已无法联系借款人,法院认定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还款义务(仅个别案例)。

倘若没有以上这些特殊情况,由于还款期限尚未到期,借款人可以通过还款期限未到来抗辩,在还款期限前没有提前还款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发挥不安抗辩权在民间借贷中的积极作用、推行民间借贷不安抗辩权制度势在必行。民间借贷不安抗辩权的确立,对于促使借款人及时提供担保,有效降低借贷风险,充分保证债权安全,预防不良信贷,减少讼累,避免执行不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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