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9 浏览统计:1105

合同从广义上讲指的是法律主体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狭义的合同也就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所提到的民事合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对国有企业而言,合同是其对外经营和资产运作的最主要的体现方式,也是国有企业风险和纠纷最集中的领域,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都来自于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规范因素。虽然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实现了政企分离,但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企业改制时间短,部分还停留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机制和作风上,相对于其他民营主体市场化运营的经验处于劣势地位,在合同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意识相对薄弱。另外,国有企业虽然实行政企分离制度,但其本身的特性导致了国有企业不能完全脱离政府的影响,对于部分合同国有企业的把控力度相对较小,更多的是执行政府的意志,合同内容与企业利益相违背。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对合同主体缺乏深入有效的调查

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主体缺乏有效的调查,对合同主体的资格、资金实力、经验和团队能力等各方面没有充分的论证,导致后续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冒名顶替、资金链断裂、执行能力不足等各种问题,最终合同提前终止,项目烂尾。

对合同主体的审查一定要予以重视,合同签订前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基本的法律尽职调查:

1.审查被调查对象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决策文件、谈判人员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确定合同主体是否是适格的合同签订主体;

2.涉及到资金问题的更要对其主体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确保合同主体具备实施合同的资金实力。
二、超越职权订立合同

实践中有些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企业职权范围,这种情况更多的体现在国有企业一方。国有企业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免不了和某些企业签订合作合同,而在合同条款的设定上不单单是企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会将政府部门的某些权责归集到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条款中,使国有企业承担了某些超过其职权范围的义务,导致的结果很可能是相对应的条款因无效而无法执行。

合同签订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责利,不属于国有企业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得拟定在合同条款中,避免国有企业因相应义务无法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
三、签订事后合同

所谓事后合同即合作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事前未签订合同,事后予以追加。事后合同在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其往往导致合同成本和履约风险的不可控。最直接的体现是产生纠纷的概率增加,合作双方在履行权利义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书面执行依据和约束机制,一旦出现对自身利益产生危害的事件,双方各执一词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与前期双方的口头约定相违背,最终极易产生纠纷;第二点体现在维权方面,当某一方主体利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面对司法机关时,很可能因为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而导致维权失败;第三点体现在成本控制方面,以工程建设为例,工程合同的目的在于预先设定投资上限、组成和计价依据,约束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控制投资成本,一旦失去合同约束,施工方不再控制投资成本,一方面会造成成本浪费,另一方面对发包方来说,竣工结算价格很可能会超过预算价格。

事后合同的存在,虽然为国有企业紧急情况下的项目提供了解决路径,保障项目能够如期进入投产运营,在时间上存在很大的便利,但相应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实不可取。为防范风险,减少事后合同的存在,国有企业应明确规定合同签订是所有业务开展的必要条件,针对需要长时间谈判才能确定的项目或紧急情况,可签订框架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大体的预设,具体执行方案在正式合同签订条件达成后在正式合同中予以体现。
四、签订空白合同

此处空白合同指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部分条款需要填充但未填充。其风险主要在于实质性条款的缺失,在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合同双方初期拟定好了需要签订的合同文本,但部分实质性条款需要进一步谈判磋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文本中对应条款为空白条款或约定不明确,而谈判完成后未对合同作相应的修改,仍然保持原合同状态,只是双方口头达成意向。空白合同的风险与事后合同类似,一旦发生纠纷,在维权时因缺乏有效的证据可能面临维权失败的风险。

法律很多时候是机械的,虽然能够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缺少了地基和支柱的托举,就犹如空中楼阁一般处于虚幻无法给予我们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约定优于法律适用,法院要先审查合同,确定证据充足扎实,能够支撑当事人的论据观点,再考虑法律适用,因此合同是风险控制的钥匙关键,也是维权的最重要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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