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9 浏览统计:1218

很多债权人常常认为,债务人名下暂无财产,即使法院判赔,也往往无法有效实现债权。这种判了也执行不了的观念在很多债权人心中根深蒂固,债权人往往等着债务人有财产的时候才选择起诉,笔者认为该种做法非常不妥,理由如下:


终本制度使立即恢复执行程序成为可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该类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建立,使得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成为可能

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16个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该系统被称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

随着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完善,执行查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查控效率大大提高,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越来越清晰可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可给债务人带来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才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联合惩戒体系的建立,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

人民法院与公安、住建、土地、车管、工商、银行、民航、铁路、保险、旅游等单位合作,加强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联合惩戒体系。

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包括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等进行限制,督促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一些单位还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对失信被执行人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


起诉判赔后,债务人会面临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利息

判赔后,债务人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不仅要对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还面临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利息的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被执行人的拘留、罚款制度

判赔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会面临拘留、罚款的可能。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赔后,被执行人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能会面临被追究拒执罪。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倘若等到债务人有财产时才起诉,债权人可能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如果超过3年,债务人则可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起诉讼,不仅可以避免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风险,还可以启动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申请执行还可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综上,笔者认为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有效判决,有效利用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但相较于债权的丧失,孰轻孰重债权人还是可以做出衡量的,毕竟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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