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9 浏览统计:1273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直播带货成为了网络热议的话题。前有主播薇娅直播间卖火箭,后有罗永浩直播带货还债。央视也不甘寂寞,5月1日晚联手国美进行了一场家电直播卖货节目,主播阵容强大,包括撒贝宁、朱广权、康辉、尼格买提等著名央视主持人。网络直播带货优劣并存:一方面给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带来了便利实惠,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只需点击相关链接就可以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带货也存在着各种“乱象”——在直播渠道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经常面临商品质量差、无任何产品质量保障以及“货不对板”,此外,直播购物的售后体验不佳,退货退款困难重重。

在直播电商发展迅猛的今天,急需规范治理、引导发展。在今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工作和部门分工,其中强调对互联网广告和直播平台广告加强监管。

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如果直播中购买了假冒伪劣、货不对板的产品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01首先,对于拥有自己网店的主播,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主播承担退货、退款、更换等责任。如果因商品质量等原因受到人身损害,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主播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02其次,还可以依据《广告法》要求主播和广告主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带货主播往往身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相应罚款;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3最后,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方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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