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7 浏览统计:1165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及体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有企业不断的转变自身职能,为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同于民营企业的商业性和逐利性,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同时具备商业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国有企业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往往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有些国有企业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

国有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除了承担公益性职责外,主要是通过资本运作对国有资产进行盘活和重新配置,而投融资是资本运作的主要手段。所谓的投融资,可将其细分为投资和融资两大部分,投资是指企业的各类短期和长期对外投资,主要包括股权投资、资产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投资;融资是指企业为保障经营活动及投资活动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简而言之投资是花钱,融资是借钱。国有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这就决定了投资活动中企业注重的核心是合法合规性的把握,要做好这一点首先要从程序上和法律风险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认识。

 

下篇 实体性风险

除上篇讲到的几种程序性风险外,企业投融资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以下几种实体风险:

1、主体资格风险

企业投融资活动一般涉及到多个法人主体,而投融资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是各参与法人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比如公司是否合法存续,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合法,股东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投融资行为是否经过内部决议等,直接影响所签署的投融资协议及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旦主体出现瑕疵,所有投融资活动前功尽弃,国有企业预期的目标无法实现,甚至前期投入的资本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是代表企业对接的责任人如果未获得合法的授权,且后续企业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最终导致的结果是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或依法被撤销。

 

2、债权债务风险

国有企业投融资目标的债权债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回收性,以及回收的成本,这一点直接影响投资股权的未来收益;另一方面是企业债务的负担及转让,如果企业的负债过重,无形中限制了企业再融资的空间,从而制约企业发展。

 

3、股权结构风险

以股权投资为例,国有企业投资入股后,需要考虑投资完成后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以防股权比例畸轻畸重,或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等影响公司正常决策。本所在以往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问题,按照公司法规定,一般事项表决半数以上,特别事项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股权占比不到三分之一,对于股东会决议结果无任何影响,完全失去了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权。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有股权需要对此具有决定性的权利。

因此在投资前国有企业需要对拟投资股权比例以及表决方式作出合理判断,最大限度保证国有企业的话语权。

 

4、人员变动风险

一般的人员变动对企业影响很小,但是有个别企业,国有企业与其合作更多的是借助企业负责人或其中个别高管的社会影响力及人脉关系,或者更看重的是个人的知识能力、投资经验等,这种合作对人的依赖性极强,人员的变动直接导致合作是否顺利进行。

因此在投融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人员变动情况,甚至可以将与目标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合作的条件。

 

5、过渡期间风险

以股权投资为例,对于投资方而言,在投资交易完成后,到办理完成工商登记、资产权属登记并实际派人进驻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也不能有丝毫放松。目标企业很可能借助过渡期的时间,私下低价出售公司优良资产,或对外担保、放弃债权、转移客户等。因此,在过渡期,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提前防范。

 

6、资产搁置风险

企业投资建设某一项目,投资前对市场需求调研及后续市场发展预计不足,导致项目建成后市场供需失衡,项目无限期搁置,资金回款困难,形成烂尾。

因此在投资前企业应做好市场调研和对后续市场发展的分析论证,必要时借助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资源,提前做好项目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

 

7、“官本位”风险

在中国长期“官本位”的影响下很多国有企业也是“官本位”,往往领导的意志决定了企业投资的方式和方向,领导安排下来,企业必须办,想尽一切办法落实,不考虑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的影响以及企业资金实力等问题,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投资是否可行,企业需要进行一个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如果依照领导意志决定投资,那么可行性研究就变成必然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也是最根本的防线,一旦开了口子,后续风险很难控制。

在实践中,某企业开展投融资工作,需要选择合作方,一般程序是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几家企业进行谈判磋商,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合作。但是在企业按照程序选择前,政府领导在未与企业沟通的前提下确定好了合作方且同时确定了某些重要的合作条件,后续领导安排企业与合作方进行会面谈判,在这种个情况下企业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合作方在谈判过程中一直强调领导已经承诺了某某条件,企业就应该按照领导的决定执行。国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很难保持独立性和原则性,多数时候国有企业作出让步,以企业利益换合作,后续合作因各种利益纠纷难以为继,国有利益受到极大损失。


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是一个重大且复杂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国有企业要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建立健全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国有企业要依法落实政企分离制度,坚持企业经营管理的独立性,规范市场化运营体制,对外依法依规规范操作,对内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投融资决策程序,进一步加强投融资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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