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7/22 浏览统计:1518

《百姓如何打官司》是由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组织编写,力求涵盖社区居民、广大农民、个体工商经营者等基层大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旨在向大家提供一本可供查阅的法律“辞典”,帮助大家避免纠纷、诚信经营及自我维权。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对此,本文结合民法典中的最新变化对本书中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进行修订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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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结婚

一、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案例】

中国古今都有表兄妹结婚的传统。“亲上加亲”一词就是形容表兄妹堂兄妹之间的婚姻。表兄妹结婚在古代属于主流,特别是在财富和权力地位较高的社会阶层,双方父母喜欢包办这类婚姻,我们最熟悉的《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和林黛玉就是表兄妹。贾宝玉和林黛玉如果生活在现在的中国,允许结婚吗?

【解读】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

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为: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也就是不能和自己的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外)孙子女结婚,不能和自己的(表/堂)兄弟姐妹结婚,不能和自己的叔伯舅姑侄甥女结婚。

贾宝玉和林黛玉是亲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一,所以他们如果生活在现在的中国是不允许结婚的。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什么是事实婚姻?

【案例】

2009年农历正月,刘某和邓某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了3年,后二人产生矛盾,感情破裂,他们需要离婚吗?

【解读】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

我国1980年婚姻法是承认事实婚姻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日)为时间界点来区别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证的男女,如果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共同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结婚需要男女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刘某和邓某的结合是在2009年,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三、什么是无效婚姻?

【案例】

杨某与张某1996年结婚,第二年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杨某与雷某相识,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杨某用虚假材料与雷某登记结婚。张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某重婚。法院判决杨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杨某与雷某的婚姻无效。

【解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被逼迫结婚怎么办?

【案例】

李某身体残疾,在三十多岁还没找到媳妇。经人介绍,花了2万多元买了一个云南女子。买来后李某将该女子锁在屋内,逼迫女子与自己结婚。女子无奈,只得同意。

【解读】

可撤销婚姻,指一方受另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婚,结婚并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得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受胁迫一方如要撤销婚姻,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比如被看管不让出门,不让与外人联系,应该在其恢复自由起的一年内及时提出申请。超过一年,婚姻就不可再撤销,如果受胁迫方在这时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离婚了。该女子是被逼迫才与李某结婚,女子若在获得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婚前一方患重疾但没告知,婚后才发现怎么办?

【案例】

赵先生患有先天性精神分裂症,经人介绍,赵先生结识了张女士,不久确定了恋爱关系,但赵先生一直对张女士隐瞒自己患病的事实。结婚两年后,赵先生母亲去世,受此刺激和影响,赵先生精神分裂症复发,虽然经过积极治疗,但由于是先天性的精神分裂症,因此治疗效果一直不佳。赵先生因病情反复,经常出现辱骂、殴打家人的情况,张女士为此苦不堪言。

【解读】

看到这个案例,让人第一时间想起的是“婚前体检”。过去,强制婚检制度经历了实施与废止:根据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应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2003年8月8日,新版《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其中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不再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强制婚检制度自此退出历史舞台。但依据《婚姻法》规定,对于“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相关患者的婚姻可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上面提到的《婚姻法》同时废止。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不再禁止“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但同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配偶。

在这个案例中,结婚前赵先生对张女士故意隐瞒了他患有先天性精神分裂症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段婚姻属于可以撤销的婚姻,张女士据此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是,从知道赵先生隐瞒患病之日起计算,张女士应当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超过这个时间的,她就无法根据这个理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只能走离婚手续、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新增“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在这个案例中,作为上当受骗、无辜的“非过错方”,张女士不仅有权利撤销婚姻,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父母再婚需要子女同意吗?

【案例】

胡老师丧偶多年,自己节俭度日把三个儿子养大成人。孩子大了胡老师心里又觉得缺少些啥,经同事介绍她认识了现在的刘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觉得很投缘,决定登记结婚。可是,此举却引起儿子们的强烈反对,因为在儿子看来,妈妈再婚是一件“丢人”的事,有损自己的面子。

【解读】

子女不尊重老年人的感情,不同意老人再婚,无非几点原因,一是观念上的,有的子女认为父母再婚丢面子;二是经济上的,担心父母再婚后影响了自己的继承权;三是赡养关系上的,认为父母再婚后为自己增加了负担。于是,一些子女不尊重父母的情感选择,对老人再婚横加干涉,甚至虐待老人,给老人造成痛苦。婚姻自由不仅是青年人的自由,也是老年人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如果是因为经济上和赡养上的原因,子女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上和老人就财产继承和赡养问题签订协议,如果是因为丢面子而干涉老人婚姻,就大可不必,老人再婚是寻求幸福的重要渠道,子女要是真正孝敬父母,应支持父母追求幸福,况且在当今社会老人结婚已经是常见的事情。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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