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在东南亚、中东、南美等地区的投资运营活动日益频繁。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精准把握时代脉搏,成立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将涉外法律服务列为核心业务,旨在为中国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凭借专业的法律团队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诚杰律所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应对海外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化解潜在风险,保障投资运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拓展贡献法律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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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位于东盟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社会总体较为稳定,政策透明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较高,营商环境开放包容,2023年泰国国民生产总值超5000亿美元,是东盟第二大经济体。泰国商品在东盟国家享受零关税待遇,对周边国家具有较强辐射能力。
当前,中泰两国政治互信持续深化、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不断提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全面生效、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推进,中国已经连续多年保持泰国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农产品和水果出口市场,连续两年成为泰第一大外资来源地。中泰在产业升级、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互联互通等领域发展目标契合,泰国已经成为跨国企业国际化布局的重要节点,赴泰投资的中国企业爆发式增长,全面涵盖各类业态和主要经济合作领域,两国经贸合作迎来一波新的高潮,未来增长空间较大。
本文是对泰国当地外商投资的主管部门、市场准入限制的介绍,具体如下:
一、投资主管部门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主要部门是泰国商业部下属的商业发展厅(DBD)和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
DBD 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民商法典》《外籍人经商法》及相关法规管理商业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审批限制类行业的外资准入许可、查处违反外资准入限制的行为等。2024年7月,DBD 宣布将尽快修订新一版《外籍人经商法》,并拟将企业注册系统全部线上化运作。
网站链接:https://www.dbd.go.th/
BOI 的职责是根据《投资促进法》制定投资相关政策。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委员会的相关政策,包括审批投资优惠项目、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等。
网站链接:https://www.boi.go.th
二、投资行业的规定
(一)限制投资行业
根据泰国《外籍人经商法》有关规定,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以下3类:
【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
包括:报业、广播电台、电视台;种稻、旱地种植、果园种植;牧业;林业、原木加工;在泰国领海、泰国专属经济区的捕鱼;泰国药材炮制;涉及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之文物的经营和拍卖;佛像、钵盂制作或铸造;土地交易等。
【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行业】
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稳定或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
(1)涉及国家安全稳定的投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修理枪械、子弹、火药、爆炸物及其有关配件,武器、军用船、飞机、车辆,一切战用设备的机件设备或有关配件;国内陆上、水上、空中等运输业,包括国内航空业。
(2)对艺术文化、风俗习惯、民间手工业、自然资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泰国传统工艺品的古董、艺术品买卖,木雕制造,养蚕、泰丝生产、泰绸织造、泰绸花纹印制,泰国民族乐器制造,金器、银器、乌银镶嵌器、镶石金器、漆器制造,涉及泰国传统工艺的盘器、碗器、陶器制造。
(3)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资业务,包括蔗糖生产,海盐、矿盐生产,石盐生产,采矿业、石头爆破或碎石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等。
【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
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碾米业、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水产养殖业;营造林木的开发与经营;胶合板、饰面板、刨木板、硬木板制造;石灰生产;会计、法律、建筑、工程服务业;工程建设,但不包含:
(1)外国人投入的最低资本在5亿泰铢以上的公共基本设施建设、运用新型机械设备、特种技术和专业管理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建设。
(2)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中介或代理业务,但不包含:
①证券交易中介或代理、农产品期货交易、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②为联营企业的生产、服务需要提供买卖、采购、寻求服务的中介或代理业务;
③为外国人投入最低资本1亿泰铢以上的、行销国内产品或进口产品的国际贸易企业提供买卖、采购、推销、寻求国内外市场的中介或代理业务;拍卖业,但不包含:a)国际性拍卖业,其拍卖标的物不涉及具有泰国传统工艺、考古或历史价值的古董、古物、艺术品之拍卖;b)部级法规规定的其他拍卖;法律未有明文禁止涉及地方特产或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最低资本总额低于1亿泰铢的百货零售业、最低资本少于2500万泰铢的商店;最低资本少于100万泰铢的商品批发业;宣传广告业;旅店业,不含旅店管理;旅游业;餐饮业;植物新品种开发和品种改良;除部级法规规定的服务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等。
外国人除需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议批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从事上述第二类规定的行业:一是泰籍人或按照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所持的股份不少于外国法人公司资本的40%(除非有适当原因,商业部长根据内阁的批准可以放宽上述持股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5%);二是泰国人所占的董事职位不少于2/5。
对上述属于外商经营企业法所规定的须得到允许方可进行投资的二、三类行业,外国人在泰国开始商业经营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300万泰铢,其他行业最低不少于200万泰铢,并且不得低于开始商业经营后头三年的预计平均年度运营支出的25%。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来说是指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来说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如果外国人属于《投资促进法》《工业园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可享受投资优惠或得到经营许可的投资者,则可以从事第二、三类中规定的某些行业。
(二)股权限制
对以下行业的投资,泰国籍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农业、畜牧业、渔业、勘探与采矿业和1999年颁布的《外籍人经商法》附录第一类行业中的服务行业。2006年1月9日,泰国政府内阁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国商业部提交的《外籍人经商法》修正草案,决定送交法制委员会对某些条款作进一步修改。该修正草案共有3项要点:
(1)对于“外国法人”的定义,在原先规定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即被视为外国法人外,还规定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50%,也被视为“外国法人”;
(2)修改处罚规定,增加对未获批准擅自经营限制外商经营的业务的外资企业或由泰国人代理持股的外资企业的处罚金额;
(3)调整《外籍人经商法》附件中的第三类行业目录(即泰资企业尚缺乏能力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行业,外国人须获得外国人经商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商业部商业发展厅厅长签发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该类行业),已有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行业(如旅游业、金融业、证券业等)将不再被列入第三类行业。
(三)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农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四)外资参与当地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泰国严格禁止外资进入林业投资领域,不允许外资获得林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五)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规定
泰国没有关于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特殊规定。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外资公司参与证券交易与本土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六)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泰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涉及三部:《专利法》(1979年)、《商标法》 (1991年)和《著作权法》(1994年)。三部法律分别针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定义、 类型、申请、使用和保护等有关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泰国《专利法》(1979年)有关规定,未具备本法规定的权利者,不得在产品容器、产品包装上或在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泰国专利权”“泰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其他意思相同的外国文字,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任何人不得在产品容器、产品包装或发明、外观设计的宣传上使用“正在办理专利”或“正在办理实用新型专利” 或其他意思相同的词语(但正在审批中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在此限),如有违犯可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罚以2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罪并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属于专利权人所有的产品、技术或外观设计(但为教学和研究需要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在此限)专利的,可处以2年以下监禁,或罚以40万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任何人未经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侵犯使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各项权利的,可处以1年以下监禁,或罚以20万泰铢罚金,或两罪并罚;任何人在申请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向执行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以期获得专利证书或实用新型证书的,可处以6个月以下监禁,或罚以5000泰铢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因触犯本法受罚者为法人的,其法人执行人或法人代表须受到法律相应规定的处罚,除非该法人行为能被证实与本人无关,或并未得到本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