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2/4 浏览统计:1555

编者按: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迅速扩散至全国乃至海外。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

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诚,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阶层迅速动员起来以各种方式投入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诚杰律师事务所为贯彻党和政府的号召,执行主管部门的指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启动居家办公机制,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专门成立以律所支部书记为组长、党员律师及业务骨干为核心的疫情防控法律研究小组,不定期为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各类企事业单位推送防疫期间容易涉及的法律问题解析。

因时间匆忙,水平所囿,我们撰写的法律解析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本所推出的法律解析文章不针对个案。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所联系,我们将及时响应,竭诚服务。

      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3点30分,基于中国感染者数量增加、多个国家出现疫情的事实,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国际突发卫生事件”(英文为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同时反复强调世卫组织依然信任中国对于控制疫情的能力,并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或贸易禁令。
此次列为PHEIC意味着什么?将对中国外贸企业产生哪些影响,企业该如何应对?

何为PHEIC?

《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PHEIC定义为:“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事件。”属于世卫组织传染病应急机制中的最高等级警示,意味着情况严重、突然、不寻常或意外,公共卫生影响超出了受影响国家的边界,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国际行动。

在此之前,世卫组织曾五次宣布PHEIC,分别为:

◆2009年H1N1流感病毒疫情

◆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

◆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

◆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疫情

◆2018-2020年刚果(金)埃博拉疫情。

我们需要明确:

PHEIC≠疫区

PHEIC的概念为“事件”,世卫组织此次宣布是针对世界范围内所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并非将中国定义为“疫区国”。

关于临时建议

世卫组织将新冠状病毒疫情列为PHEIC的同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已发布临时建议,建议所有国家都应作好控制疫情的准备,同时强调根据现有信息,“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措施”,不建议对中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任何措施都应当以证据为基础。

需注意,临时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措施或命令。结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临时建议旨在提醒各国必须开始考虑采取协调一致的政策、调动更多国际资源应对此次疫情。至于采取何种措施,是由各主权国家、地区自由裁量决定的,但采取的措施应为适当,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临时建议有效期为3个月,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15条第3款规定,临时建议可根据条例第49条的规定随时撤销,并应在公布3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再延续3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PHEIC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认定PHEIC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尽管1月31日世卫组织公布的临时建议极力避免对国际人员流动贸易和国际贸易造成过度干扰,但临时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采取哪些措施,仍然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因此PHEIC的认定仍然会导致跨境旅游和国际贸易受到一定冲击。中国外贸企业因此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更多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对于来自于中国或者中国部分地区的运输工具、出口货物以及出入境人员等提高检疫标准、增加检疫流程,中国出口的货物可能面临额外的安全性检测,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降低。


2.部分国家或地区可能不听取此次世卫组织“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措施”的临时建议,从而对中国外贸采取过度限制。例如:美东31日下午,白宫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举行发布会,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亚历克斯·阿扎宣布,从美东时间2月2日下午5时开始,过去14天内曾到访中国的外国人(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直系亲属除外)将被暂时禁止入境。美国此举行为显然属于带头无视WHO反对对中国采取旅行禁令。


3.受到国际舆论或大众心理的引导,一些境外客户可能基于对疫情的恐慌而拒收货物。另外,由于疫情对货物生产及物流等方面的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不同程度地无法履行,境外客户可能因中国外贸企业履约延迟、履约不能而主张撤销订单、索取赔偿,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摩擦而造成客户源流失。

外贸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面对PHEIC带来的风险,外贸企业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及时告知客户合同履行情况并申办不可抗力证明

为避免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不必要损害,外贸企业应及时告知客户合同履行情况,但应注意采取适当的沟通表达措辞,避免引起客户恐慌。

此外,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书合法性为各国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认可,因此外贸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证明。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据此,不可抗力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此次PHEIC符合上述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但应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主张能否最终成立,取决于双方买卖合同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以及双方买卖合同援引的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只有在相关合同条款均已满足的情况下,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才能发挥作用。加之此次疫情导致各地企业受到的影响不尽相同,不一定产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因此,为避免错误通知、错误解约等违约风险,外贸企业也应注意审慎主张不可抗力,防止轻易解除合同引起的损害。


2.冷静应对客户的撤销订单、解约主张。一方面,外贸企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认对方主张的依据是否足够、充分。另一方面,外贸企业也可要求对方出具有权当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以证明地方当局的确有从防控疫情的角度管控进出口事项,必要时可以联系相对方当地的中国使领馆核实确认信息。


3.密切关注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采取的政策、措施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的收费规定:“1.对按本条例规定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采取的卫生措施收费时,每个缔约国对此类收费只应有一种价目表,而且每次收费应:(1)与价目表相符;(2)不超过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以及(3)一视同仁,对有关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不分国籍、旗帜、注册或所有权。特别是,不应区分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2.价格表及其任何修订应当至少在征收前10天公布。”鉴于此,外贸企业需密切关注进口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针对此次PHEIC采取的相关措施,就可能需要的时间、费用等问题与客户充分、妥善沟通。


世卫组织将新冠疫情列为PHEIC后,中国外贸行业面临严峻挑战。面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中国外贸企业需冷静应对,结合自身业务现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生产计划、供应链管理、安全库存管理、现金流安排以及往来境内外经贸人员健康安全等方面开展风险评估,及时、积极与境外客户进行良好沟通,共同寻求化解方案。


下一条新闻:新冠病毒疫情对临沂市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上一条新闻: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实务操作指南
 
友情链接:
   在线留言  
 
 
 
电话:0539-8191369
手机:13853920834
E-mail: cj@chengjielaw.com
总部地址:山东临沂河东区环球总部大厦2302—2304室
北京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02号6046室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served.    地址: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与中昇大街交汇环球总部大厦2302—2304室    临沂网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