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4/28 浏览统计:1778

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之后,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该办法的发布施行对于确立律师在商标代理业务领域的法律地位,完善知识产权代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推动律师工作更好地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4月2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备案申请,并获批通过。备案完成后,我所可从事以下商标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补证、质权登记、许可合同备案、异议、注销、撤销以及马德里国际注册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二)代理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及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主管的有关商标事宜;

(三)代理其他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宜;

(四)代理商标侵权证据调查、商标侵权投诉;

(五)代理商标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代理参加商标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担任商标法律顾问,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代写商标法律事务文书;

(八)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业务范围的确立进一步拓展了我所的法律服务领域和作用空间,有利于满足本地区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3-06-07 08: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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