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7/15 浏览统计:297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在《公司法》新旧交替之际,很多公司已开始通过注销或减资的方式逃避注册资本金五年缴齐的限制,但公司悄无声息的注销或减资也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减资

新旧两版《公司法》均规定了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或知晓公司减资公告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可随时注意公司类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在知晓公司减资相关信息后及时向公司主张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新《公司法》中还增加了违法减资后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扩大了债权人可主张权利的义务主体范围,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权利。

但是《公司法》(2018年版)规定的公告方式为“在报纸上公告”,而现在电子信息基本上覆盖了报纸类信息,这就给公司提供了既可履行公告义务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躲避债权人知晓减资信息的可能,悄无声息的完成减资程序。

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知晓公司减资信息的途径及渠道,但是仍保留了“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因此,债权人能够获取公司减资信息的途径仍具有局限性。

公司在完成减资后,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也未能知晓公告内容的,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旧两版《公司法》在对公司减资公告规定上均存在一定的弊端,可能致使债权人不能及时知晓公司债务人减资情况,而在公司债务人完成公司减资后才知晓其已减资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此时债权人则可通过债务人提交的减资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或债务清偿承诺书等材料中股东的承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减资提交的股东决议或债务清偿承诺书中一般会附有“公司对原有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由公司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公司对外不负有债务,若有未发现债务则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公司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则此时即可追加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责任。

对于公司减资提交的材料,债权人可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查询,但债权人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查询其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时需取得被查询人的授权,此时债权人若不想通过债务人查询或债务人不配合查询相关信息,则可委托律师进行查询。

二、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分为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公司注销是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方式,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公司;普通注销则适用于各类公司,此情况下公司需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还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事项。

公司注销前应组织清算,清理完毕公司债权债务并制作清算报告后,方可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而在实践中,大部分公司在组织清算时会出现未审慎核查公司债权债务信息、未向全部债权人通知拟注销信息,便制作清算报告完成清算程序,随后申请注销登记,并完成注销程序。此时,公司主体资质灭失,债权人则无法再向公司债务人主张清偿责任,债权人权益也因此受到侵害。债权人若是未接到通知也并未知晓公告信息的,则可通过查询债务人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公司股东以及清算组成员主张连带责任。但是经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公司债权债务即为清偿完毕,也即不可在向其股东或清算组成员主张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通过委托律师代为查询公司债务人申请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材料。

【法条链接】

《公司法》(2018年版)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减资】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简易减资】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法减资的后果及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法》(2018年版)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制作清算报告和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 【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申请普通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③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⑤ 清税证明材料。

⑥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⑨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简易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①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③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

①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③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④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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